关于机动车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通告(2018年第3批)
发布时间:2018-04-11 编辑:江交宣 来源:车管所
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
江公车〔2018〕94号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第124号令)第二十七条规定,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现将2018年3月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号牌在江门交警信息网(网址:http://www.jmjgj.gov.cn)公布。该部分车辆已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业务,请机动车所有人按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。
咨询电话:0750-3221100或114公安便民热线
附:2018年3月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号牌
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
2018年4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