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机动车临界报废的通告(2018年第3批)
发布时间:2018-04-11 编辑:江交宣 来源:车管所
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
江公车〔2018〕96号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第124号令)第二十七条规定,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现将2018年6月达到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号牌在江门交警信息网(网址:http://www.jmjgj.gov.cn)公布。
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。
咨询电话:0750-3221100或114公安便民热线
附:江门市临界报废机动车号牌。
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
2018年4月10日